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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2017年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廉租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赤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赤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及范围

(一)分配原则。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增租控售,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按照程序合理、严格监督、高效便民的思路,合理分配廉租住房。

(二)保障范围。本次分配廉租住房共129套(河畔花园75套,原自来水公司54套),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

二、分配方式及租金

本次廉租住房全部以租赁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被保障家庭的人口数量分梯次分配住房,截止2017年6月30日以申请人户口簿人数为准。廉租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配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廉租住房。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截止报名之日年满18周岁),在林西镇或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长期居住,同时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林西镇(或街道)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租赁公房;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在同一户口簿下;

(5)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申请家庭户主或成员。对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廉租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大病患者家庭外);

2、申请之日前5年内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3、正处在征收安置过渡期间的;

4、在城区内有私有住房或有商业性用房,已享受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或持有自行修建能满足居住需要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无证房屋的;

5、有四轮以上机动车(不含低速货车)或其他特种作业车辆;

6、按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资料

申请廉租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薄、低保证明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判决书;丧偶人员提供已故配偶的死亡证明和身份证号码;

3、林西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书;

4、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审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递交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情况不属实的,退回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的,由经办人在所有材料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是否有自有无证房屋等证明。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结束后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报送街道(或乡镇)复审。

(三)复审。乡镇、街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人员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签署复审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认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在证明材料上标注“情况属实”字样、签署复审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将经复审和查档均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街道(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县房管部门进行核准。对复审不合格或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国土、房屋征收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第三次审核。其中,县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产籍查档确认,民政局负责低保确认,国土局负责申报家庭城镇住宅建设用地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查询,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档案查询,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资金发放查询(农保股、业务股、退管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查询,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查询。联合审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街道或乡镇。

六、分配程序

终审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决定是否获得廉租房租赁权,摇号时间和地点由县房产管理局另行通知。

七、运营管理

1、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赤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廉租住房的正常使用。

2、廉租房承租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并自行承担水、电、暖、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适度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3、年度复核。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房管局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督、住房公积金、房屋征收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主要对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车辆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范围的,街道、乡镇政府和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对于退出确有困难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街道或乡镇提出审查意见,经县房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房租费按原租费1.5倍计收。

4、因就业、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廉租房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廉租房。

5、退租管理。租赁户需要退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或乡镇审批,县房管部门核准后,在15日内腾出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八、监督责任

1、县政府成立廉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廉租房分配工作。县住建、财政、审计、公安、街道、民政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参与摇号过程,并请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廉租房,对拒不退出廉租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及就业等基本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障对象条件的;

(6)已取得其他自有住房或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在廉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其他违反廉租房政策规定的。

3、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廉租房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对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个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林西县2017年廉租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海轩 县委常委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张  波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  涛 县监察局局长

        卢永峰  县发改局局长

        刘振华  县财政局局长

        张树森  县审计局局长

        窦玉明  县人社局局长

        宫海林  县社保中心主任

        穆洪涛  县就业中心主任

马永利  县民政局局长

潘俊峰  县国土局局长

马  鸣  县住建局局长

李智广 县房管局局长

姚向军  县广电中心主任

梁晓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肖树民  县司法局局长

苏桂文  县公安局纪检组长

孙晓龙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边剑锋 县医院院长

        施建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郭子安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任忠磊  县林西镇镇长

        李晓民  县城南街道办主任

        胡  伟  县城北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智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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