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林西县政府网站! 蒙文版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 号)精神,依据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启动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为进一步规范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继续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一)登记对象。

在原有一孩生育登记的基础上增加了二孩生育登记,即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六十日内到一方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免费发给《生育登记卡》。

(三)提供资料。

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卡》的夫妻,填写《一孩生育登记表》或《二孩生育登记表》,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计生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夫妻近期2 寸合影照片1 张。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要提供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登记时限。生育登记是在充分核实婚育情况的基础上即来即办,婚育情况复杂无法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实的,可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后,乡村两级负责进行核实,后延一至两个工作日发放登记卡。流动人口在现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要及时向其户籍地反馈登记信息。乡级上传证件照片,登记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登记依据,由乡级统一存档。

二、再生育审批管理

(一)审批对象。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具体情形如下:

1.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二)办理程序。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提供资料。

再生育夫妻,需填写《申请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提供下列资料:

夫妻近期2 寸合影照片1 张。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跨旗县区的流动人口,应当持有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经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并签署意见的婚育情况证明。情况复杂不能出具证明的,由苏木乡镇计生办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流动人口平台进行核实,不能核实生育情况的可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还需提供赤峰市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乡、村两级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上传证件照片,复印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作为审批依据,上旗县卫生计生局,纸质资料由县卫生计生局统一存档。

(四)办理时限和服务证的时效。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婚育情况能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核对的,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婚育情况复杂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承诺后给予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证》自签发之日起准生,不再后推九个月,有效期为两年。

(五)实行公示制

为减少审批误差,再生育审批服务实行公示制。在生育家庭居住地明显位置公示夫妻双方已生育和预生育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补登记问题。

2016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布之日起,依法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其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政策内生育,应补办生育登记,发给《生育登记卡》。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二孩应在生育前进行登记,并发给《生育登记卡》。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记,补登记的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再生育审批问题。

2016 年3 月30 日《条例》公布之日起,其后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属于政策内生育,补办再生育手续,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自2016 年5 月20 日起,须生育前申请再生育审批,生育后不再补办《计划生育服务证》,按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处理。

(三)登记卡和服务证的使用问题。

目前,在生育登记的过渡期,生育一孩的夫妻继续发给《一孩生育登记卡》;生育二孩的夫妻暂用《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标明“生育登记”字样,待新的《生育登记卡》印刷后,使用统一的生育登记卡。

在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时不得要求生育者提供孕检证明、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证金,禁止搭车收费。

 


【字体: 】 【打印】【关闭
  • 上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17 www.www.stbto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林西县人民政府主办     蒙ICP备16004577号
联系我们 | 站群导航